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8〕40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 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泡沫厂一无名茶馆内,容留赵某某、陈某某在其茶馆内与罗某才、廖某尧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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