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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水源乡钱团村井后因收芋仔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2019年8月9日经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瓯公鉴[2019] 134号),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某与吴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吴某某谅解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到建瓯市公安局水源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 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魏碧东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9451769.。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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