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15日被云南省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2月23日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茶和园小区113栋,爬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中,将其摆放在三楼书房桌子上的小米手机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39元。
2、2020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湖西小区,从一楼客厅窗户爬入汤某某家中,将挂在衣架包内人民币4600现金和电视柜上一块菲尔达牌手表、2包大重九香烟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表价格为人民币2864元,被盗的2包大重九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被盗菲尔达牌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汤某某。
3、2020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湖西小区,将李某某家一楼茶室纱窗撬开从窗户爬入其家中,将摆放在一楼客房床头柜上的一台银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将摆放在茶室柜子上一台银色iphone6Plus手机、将摆放在客房的床头柜抽屉里和旁边的柜子里面5条大重九香烟、8包大重九烟以及3包印象烟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480元;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7元;被盗5条零8包84mm硬壳大重九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050元;被盗3包84mm硬壳印象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95元。被盗的银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银色iphone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5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魏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两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两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张某某被盗物品收据,收款信息,人员轨迹,盗窃手机数据,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贺某某、魏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汤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及监控视频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6张;散件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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