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楼区**附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郭镇乡致富街九一网咖,趁被害人汪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32号机位上的手机盗走,事后,魏某某重设密码、登录汪的支付宝。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P30手机价值2904元人民币。同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盗的华为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2019年10月17日0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岳阳县**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发票、支付宝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任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楼价认定(2019)73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利人
检察官助理:何雅韵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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