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6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利用互联网在网络游戏论坛上发布低价出售游戏装备的虚假消息,后通过QQ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骗取被害人宋某某3100余元人民币,于201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期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5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魏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4.提取笔录等;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2页,取保候审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