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魏某甲,外号“魏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2号。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甲系宣恩县**镇**村**组村民,为采伐林木制棺材备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0年9月期间,持油锯在位于**村**组小地名叫“**”山林中采伐杉木共73株,木材材积共计11.9365立方米,活立木积蓄共计21.20立方米。案发后,魏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于2020年10月12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油锯、锯条、镰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宣恩县林业局沙道林业管理站情况证明、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周某甲、李某某、田某甲、谢某某、张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王某某、田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验报告书;5.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红色油锯、锯条、镰刀各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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