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人员砍伐其购买的王某某位于遂平县石寨铺乡茨元村老面粉厂东路两侧的杨树42棵。经鉴定,被伐的42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9914立方米。
二、2018年2月2日至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且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人员砍伐其购买的刘某某位于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八里杨社区任庄南老遂石公路两侧杨树57棵。经鉴定,被伐的57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62.8910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80.882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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