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0********,汉族,专科文化,宁国市某某局某某中心主任,住宁国市某某花园**幢**单元**室,经广德县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30日被广德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10年至2012年,在被告人魏某某担任宁国市某某中心主任期间,安徽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先后承接了宁国市2010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宁国市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宁国市 2010年第一批次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宁国市2012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四个项目(以下简称四批次项目)的建设。但某某公司在向宁国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四批次项目过程中,通过改变地类、增扩图斑面积、重复申报等方式,将20.137公顷(302亩)非建设用地作为建设用地进行了置换和复垦,骗取国家土地置换指标收购款。在某某公司承接的四批次项目的现实报批和自验中,被告人魏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让存在严重问题的四批次项目顺利呈报,并通过层层验收,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361.946万元。被告人魏某某不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
1.评审、论证方面。组织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是项目申报流程中的重要环节,被告人魏某某是评审、论证会的组织者和重要参与人。但宁国市某某中心对四批次项目未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没有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论证会的情况下,就在某某光公司编造的项目设计专家评审会、论证会的书面材料上签名,放弃了其评审、论证的重要职责,导致虚假的项目材料上报,是其玩忽职守的表现之一;
2.项目自验方面。宁国市某某中心负有组织项目自验的职责。在四批次项目的自验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作为宁国市2010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项目、2010第一批次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2012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验收人,只是在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简单的看了一下部分地块,违反程序未对土地复垦的地块进行逐一的实地勘察验收,导致某某公司蒙混过关,骗取了国家土地置换指标收购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二、受贿罪
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宁国市某某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芮某某、彭某某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0元的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6次收受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芮某某为感谢其在该公司测量业务验收和项目款结算时提供的方便而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购物卡;
2.2009年、2010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先后2次收受宁国市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又名彭某某)为感谢其在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时提供的方便而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某某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