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7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1*******,汉族,专科毕业,系海港区海阳镇西王岭村村支部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阳镇西王岭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9日被海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海港区海阳镇西王岭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张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多次找到海阳镇土地管理所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古某某,求其帮忙办理房屋扩建手续即“二级批文”。 2015年5月,古某某将一张盖好“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西王岭村村民委员会”和“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印章的“二级批文”给了张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6月将此“二级批文”复印件提交海港区海阳片区开发指挥部。2016年7月7日,经被告人魏某某确认后,张某某从万通集团领取补偿款170余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海阳镇西王岭村党支部书记并海港区海阳片区开发指挥部工作人员,负责张某某“二级批文”的确认工作。因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审查出张某某提供的虚假“二级批文”,给万通集团造成170余万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港区西王岭村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致使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7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 随案移送侦查卷送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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