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4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镇**街**组,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未经被害人徐某某允许,使用徐某某被盗身份证(5321231991********),通过办理徐某某居住证,先后从北京市、浙江省等地以徐某某的名义购买4辆二手轿车运到贵州省兴义市,将车落户在徐某某名下,之后魏某某将上述车辆开到云南省昆明市出售。2018年12月10日,徐某某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申请廉租房时,因其名下有车,导致其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未能申请到廉租房。对徐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1日,魏某某通过“车易拍商户版”APP以徐某某的名义从北京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L2.4CVT型号小型轿车后,通过物流将车拉到兴义, 2017年5月31日委托杨某某将车落户在徐某某名下,办理了车牌号为贵EG****的机动车行驶证,同年6月2日魏某某将该车开到昆明出售给蔡云贵,2018年3月2日过户到蔡云贵名下。
2、2017年5月12日,魏某某通过“车易拍商户版”APP以徐某某的名义从北京购买了一辆二手长春奥迪A6L2.4AT型号小型轿车后,通过物流将车拉到兴义, 2017年5月31日委托杨某某把车子转到徐某某名下,办理了车牌号为贵EH****的机动车行驶证,同年6月4日魏某某将车子开回昆明出售,案发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2017年6月22日,魏某某通过“车易拍商户版”APP以徐某某的名义从浙江杭州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UDIA6L1.8TAT型号小型轿车后,通过物流将车拉到兴义,2017年7月5日委托杨某某把车子转到徐某某名下,办理了车牌号为贵EH****的机动车行驶证,同年7月17日魏某某将车子开到昆明后出售给杜某某,2018年8月24日过户到杜某某名下。
4、2017年6月27日,魏某某通过“车易拍商户版”APP以徐某某的名义从浙江杭州购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SVW7183AGI型号小型轿车后,通过物流将车拉到兴义, 2017年7月10日委托杨某某把车转到徐某某名下,办理了车牌号为贵EH****的机动车行驶证,魏某某将车子开到昆明出售。案发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抓捕经过、机动车档案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蔡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朱某某、吴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刘某乙、白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凌某某、吴某乙、邱某甲、邱某乙、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经允许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用于办理车辆行驶证,给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罚,因其具有以上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波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镇**街**组,联系电话17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3页,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身份证原件1张(卡片、徐某某身份证)、贵州省居住证1张(卡片、徐某某居住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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