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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201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同伙至佛山市南海区**街**号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未锁防盗锁,遂乘四周无人之机窃取该车。魏某某在途经**酒店路段时被民警人赃并获。魏某某供述了上述经过,起获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窃取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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