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同伙至佛山市南海区**街**号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未锁防盗锁,遂乘四周无人之机窃取该车。魏某某在途经**酒店路段时被民警人赃并获。魏某某供述了上述经过,起获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窃取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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