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大厦。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曲周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4月8日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沙包堡派出所民警抓获,4月9日临时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4月29日移送曲周县公安局。2020年5月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6日经本院批准,5月27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曲周县籍人安某某给被告人魏某某联系让魏某某来安某某在曲周县美食街经营的万川网络科技公司玩,期间魏某某居住在万川网络科技公司。2019年12月12日,魏某某贵乘万川网络科技公司无人之机,将安某某放在该公司的一台佳能牌5D2型数码相机、一个小白兔佳能RF24-70mm F2.8L相机镜头、一个小白兔佳能EF70-200mm f/2.8L II相机镜头、一个小白兔佳能EF100f/2.8L III相机镜头、一个小白兔佳能EF200mm f/2.8L II相机镜头和一台大疆牌航拍机盗走。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佳能牌5D2型数码相机、四个相机镜头和一台大疆牌航拍价值人民币4872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安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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