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处,采用撬摩托车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刁某某的五羊本田100C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2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物证;6.书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雄彬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8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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