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安徽省铜陵市**村**栋*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以7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四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徽商银行各一张)。2019年5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多名犯罪嫌疑人使用抖音、微信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以带其投资理财产品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九万余元。2019年6 月5日,被害人刘某某向一建设银行卡(开户人:魏某某,卡号:62170016900********)转账24500元。2019年6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通过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得知卡内有存款54500元(另外一笔3万元无法核实到被害人身份),次日到营业点通过挂失补卡,将卡内5450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夏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卡内存款并非为自己所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卡内他人存款,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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