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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暂住北京市平谷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至北京市平谷区仁合温泉家园4号楼4单元门外,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ZGL”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610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被盗山地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地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购车收据、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速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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