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乡**村**号,住昌吉市**路**园**室。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早孕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天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会所,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6次盗窃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9980元。
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且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盗窃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9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玲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昌吉市**路**园**室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0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