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街道办事处**村**。因犯非法侵入他住宅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河南省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2月5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贺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社旗县**镇、**镇等地多次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12500余元、戒指等物品共计价值8670元。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撬门进入社旗县**镇**村村民郭某某家实施盗窃,因未找到物品后离开。
2、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撬门进入社旗县**镇***村民贺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2500余元,白金钻戒、彩金戒指各一枚。经鉴定,被盗白金钻戒价值6000元、彩金戒指价值2641元。
3、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撬门进入社旗县**镇****村村民刘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翡翠手串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翡翠手串价值29元。
2019年10月28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所检出的DNA与魏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2*10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雷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常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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