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大街新嘉网吧,趁正在上网的王某甲睡着之机,将王某甲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IQOONEO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2022元。
2、2020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南韦村韦六组郝某某家,趁郝某某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郝某某家,将郝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和10余元现金偷走,手机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盗物品的价格为1819元。
3、2020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西洼村张某甲诊所,趁人不备,将张某甲放在沙发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828元。
4、2020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西洼村魏北组张某乙家,趁张某乙家无人之机,进入张某乙家卧室,将张某乙放在炕头褥子下的160余元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
5、2020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三岔榕树电竞馆,发现正在上网的张某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趁张某丙睡着之机,将该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658元。
6、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西段村一组段某某家,趁段某某家无人之机,从段某某东邻上房进入段某某家,将段某某放在家里的一辆飞鹰牌125挂挡摩托车偷走,摩托车变卖后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500元。
7、2020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宝云禅寺,从寺庙南边侧门进入寺庙,趁张某丁卧室无人之机,将张某丁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荣耀8XMAX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831元。
8、2020年6月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北牛村上牛中组牛某某家,趁牛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牛某某家,将牛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部华为畅想8E青春版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615元。
9、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北环路网鱼网咖,发现正在上网的王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G1加6牌手机,趁王某乙睡着之机,将该手机偷走,手机变卖后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案被盗物品价格为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
6、视听资料;
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8、扣押物品清单、领条;
9、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利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补充侦查相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