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002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某坊X栋X号,系某公司某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院住院楼东北角车棚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15.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赵某某,赵某某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监控视频;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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