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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号。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北段“回坊里章鱼烧烤店”附近伺机盗窃,恰逢被害人蔺某某在此参观游玩,随即跟随在蔺某某的身后,趁其不备,盗走其放置在外衣右侧口袋的oppo A7X紫色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监控视频;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楠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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