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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鞍钢实业集团**。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盗窃于2012年5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文化宫东侧繁荣老四季面馆门前盗窃白色雅阁牌踏板电动车一辆,其将该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处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外地人。

2、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三街口建材市场南侧100米木漆厂仓库院内盗窃金剑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其将该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处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外地人。

3、2019年9月1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65栋忠义面馆门前看见被害人赵某某进入忠义面馆后,随即将赵某某没有上锁的爱玛牌小精鹰电动车偷走。该车现已返还给赵某某。

2019年11月30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6元。雅阁牌白色踏板电动车、金剑牌电动车均无实物、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收据、情况说明;2.被害人刘某某、栗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树峰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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