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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鸡足山**镇**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通过远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1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系**保安公司刚招用的新保安,其于2020年6月4日4时30分许,在呈贡区**小区*地块保安宿舍将同宿舍杨某某的一部蓝色红米5G手机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手机清单和实物及现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洪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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