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凉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发现凉城县**镇**区西**米的空地上有电缆,随后驾驶自己的四轮车把电缆绑在四轮车上往路上揪,揪不动后用随身携带的锯子将电缆锯断,把电缆揪在路上后盘好放到四轮车上拉回自己家用于浇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对魏某某住宅进行搜查,起获被盗电缆429米、闸箱及空气开关各一个,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郭某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铁锯一把;2.书证: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尤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他人财物予以窃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忠秀
检察官助理:樊晓霞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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