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无业,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扶余市**镇**村李某某家,趁无人之机,盗取扳手一把,人民币5800元,苹果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经价格认定:扳手价值人民币5元。案发后,被盗扳手返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返还笔录、办案说明、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书证;2.有证人国某某、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讯问、搜查笔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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