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和顺县新建街**综合门市部,帮朋友于某某搬东西后,趁他人不注意将店内放在桌子上苹果X手机盗走,该手机是门市部老板程某某于2018年3月份以9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河北省**市购买,被盗手机经和顺县价格**中心鉴定为34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以及价格认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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