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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吴某某5101301966********),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邛崃市夹关镇水果市场内用手直接伸进被害人龙某某衣服右边外侧包内扒走现金人民币103.5元钱,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5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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