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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路**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行附近,趁该行工作人员不备,将该行工作人员放置在门口的一件可喜登皮毛一体外套盗走(价值人民币6,195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侦破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无违法犯罪调查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倪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搜查证、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3日

附:1. 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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