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路**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行附近,趁该行工作人员不备,将该行工作人员放置在门口的一件可喜登皮毛一体外套盗走(价值人民币6,195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侦破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无违法犯罪调查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倪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搜查证、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9月3日
附:1. 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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