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6********,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固镇县**乡**村**组**号。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至固镇县**镇**路,将宋某某的两轮黑色电瓶车推走,后乘坐出租车将该电瓶车运至**镇**村杨某某家中藏匿,次日18时许,民警在杨某某儿子张某某家查获被盗电瓶车。同年7月3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比德文两轮电瓶车价值2713元。7月31日被害人宋某某领回被盗电瓶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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