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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8月6日执行完毕,年8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8月20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惠城区**小区门口的一辆白色北田牌极酷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魏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至惠城区**路一小区的停车场藏匿。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推至惠城区**路一电动车修理店进行维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北田牌极酷电动车车架价格为人民币1458元,被盗窃的高性能锂电池价格为人民币191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374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家属赔偿3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且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清

                                               检察官助理钟雯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关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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