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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风电****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到张北县**风电工作不满一个月,因单位没有发工资,身上没有吃饭钱,又不好意思跟家里伸手要钱,随产生了偷别人手机卖掉换钱的想法。2020年8月2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魏某某趁工友们睡熟之机,从其居住的张北县**风电**楼的**宿舍出来,进入**宿舍,盗走杨某某灰色ViVO Y50手机一部;又进入**宿舍盗走张某某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2020年8月23日8点30分魏某某下夜班后进入**宿舍盗走王某某黑色华为畅想9PLUS手机一部;又进入**宿舍盗走许某某黑色OPPOA79手机一部。后魏某某到张北县城将盗窃来的手机进行销售,所得赃款1200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部手机价值共计4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户籍证明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过程,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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