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小区**路**排**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泗阳县**玩具厂任保安期间,利用夜间值班的便利条件,乘人不备,先后六次窃取该厂食堂内米、面、鸡蛋、调味品等食品、窃取该厂车间内塑料板7块,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106.72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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