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23号苹果手机维修店维修手机,期间魏某某将陈某某放于店内货柜上的一部金色苹果XSMAX型手机盗走,于当日将手机归还陈某某,经鉴定,盗窃的XSMAX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06元。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得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附:
1.被告人魏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80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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