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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魏佳,女,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号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魏佳在本市海曙区和义大道负一楼摩树诗服装店,趁店内服务员不备之际,窃得该店内货架上的一件卡其色女式短裙和一件藏青色女式连衣裙,共计价值人民币29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佳退赔了人民币9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照片、微博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截图、监控截图、监控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薛某某、邸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佳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光彩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佳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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