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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同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海口市美兰区国际机场综合体**楼**门口休息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荣耀9X手机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3元。

当日19时许50分许,魏某某海口市美兰区大英美食城附近,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并交代其盗窃手机的事实。民警当场从魏某某处扣押该华为手机,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账单截图、手机盒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人员详细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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