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4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区*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区*****房门口,盗走被害人韦某翠的内衣裤一套;
2020年7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五次来到宝安区新安街道**区****号*楼,盗走被害人苏某荣的内衣裤共五套;
2020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宝安区**村**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宁某强的内衣裤3套、被害人宁某的内衣裤1套;当日6时25分许,魏某某来到宝安区**村**区****号附近一楼盗走女性内裤一条;当日6时31时许,魏某某来到宝安区**村**区*****号附近一楼走到女性内裤三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翠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萍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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