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租住当阳市**办事处**街**巷**号。2011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采取撬锁、用钥匙套开等手段,在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坝陵办事处等地盗窃作案11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4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月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坝陵之星小区盗走王某某的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0元。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当阳市红十字医院盗走乔某某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9元。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车站路小彭超市旁盗走彭某某的一辆铃木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0元。

4.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上城御和苑小区盗走许某某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97元。

5.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玉阳办事处轻工业小区盗走黄某某的一辆新大洲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0元。

6.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花园街六巷盗走刘某甲的一辆宗申牌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83元。

7.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上城御合苑小区盗走唐某某的一辆格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

8.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群力村三组盗走林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66元。

9.2020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坝陵办事处花园街盗走陈某某的一辆五羊牌踏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28元。

10.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玉阳办事处玉阳路23号盗走刘某乙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3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刘某甲、乔某某等10人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等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文瀚

检察官助理:陈长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