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1月24日乘车从房县**乡**村来到房县城关镇取快递,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封城,魏某甲被迫滞留在城关镇,先后在琴韵阁旅社、霖鸿宾馆住宿。魏某甲钱用完后无法生活,于2020年2月6日来到其小姨前夫沈某某位于房县城关镇泉水路住处,因沈某某全家回**老家过春节家中无人,魏某甲遂翻越阳台进入沈某某屋内,在沈某某家中吃住,将沈某某家米、面、鸡蛋和土豆等食物吃完。而后,魏某甲又用铁丝制成简易梯子进入金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300元和少量外币以及茶叶、水果和咸鸭蛋等物质又回到沈某某家中继续生活。食物吃完后,魏某甲再次从金某某家中盗走10余斤大米、1条干鱼、1斤多瘦肉。魏某甲在沈某某屋内生活至2020年2月18日乘车回到家中。后金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1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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