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先后盗窃七次,合计金额57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下旬一天早上,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汽车南站售票厅斜对面“川渝小吃”店,趁机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店内餐桌上的一部OPPO A5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以30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459元。
2.2020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汽车南站地下通道,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旁边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PLAY手机、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床旁边地上充电的黑色OPPO A9X手机盗走,事后将该两部手机共计以45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895元,而华为荣耀PLAY手机因规格型号不明未鉴证。
3.2020年8月8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汽车南站进站口旁边的“永和招待所”,趁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前台电视机旁边的一部灰色华为荣耀V8 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以15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华为荣耀手机价值260元。
4.2020年8月中旬一天早上,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百安步行街20号的“方顺宾馆”,趁机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宾馆前台圆凳上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 3E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以30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华为nova手机价值526元。
5.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上海大道邮政局旁边巷道内的“明静小超市”,趁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货架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以32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华为荣耀手机价值941元。
6.2020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万州区上海大道妇幼保健院旁边巷道内的“盆抄手”面馆,趁机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佐料架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事后将该手机以45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经鉴定,该华为荣耀手机价值1138元。
7.202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提拉卷帘门进入万州区百安步行街88号门市,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市床上包里的1495元现金盗走,事后将部分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剩余的740元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魏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手机订单截图、旧货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20)148号]》;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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