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被害人余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的家中,将卧室的单肩包和一个手提包以及8包贵烟一起盗走,后将两包丢弃在木洞镇废弃的粮站屋内。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后,在废弃粮站屋内找到所丢弃的包包,并在包内发现有现金人民3614.7元(以下币同)和两个银手镯、两个银项链、伞等生活用品。经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两个银手镯和两个银项链价值1000元。
2.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门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安装的约40余米电缆线盗走,后卖到一收废品的店内,获利900余元。经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51元。
3.2020年10月底,被告人魏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门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装的约30余米电缆线盗走,后卖到一个收废品的店内,获利300元。经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09元。
2020年11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小区一理发店内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和收据、艺术品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4张、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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