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餐饮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在河北省邢台市魏县**乡**村**号,暂住在长宁区**路**弄**号**室。2014年4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4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7日逮捕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至其之前工作的本市静安区万航渡路282号行家火锅店,趁店员不备,窃得收银机内人民币5,000元。后因心中害怕,将上述钱款返还。次日凌晨0时30分,魏某某再次来到该火锅店,窃得用于向员工发放的红包十枚,内有现金共计人民币500元。此外其还窃得高档白酒、名牌运动鞋、外套等物品,经查共计价值人民币4,573元。
2020年1月25日、28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店经理胡某某微信、电话询问,将红包及剩余的物品陆续返还。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微信记录,证实其所在的火锅店被盗的情况及魏某某事后归还被盗物品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由被告人魏某某签字说明的赃物照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杰尼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上海怡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出货单》、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物品的价值。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实施盗窃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情况。
6.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李菁蓉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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