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街**号,住古田县**村**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新华路137-1号门口发现其出售给被害人陈某乙的一部白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停放在此处,遂指使郑某某(已判刑)使用其提供的备用钥匙将该车盗走,当郑某某骑行至城西街道新华桥头垃圾场旁巷子时被陈某乙朋友抓获。案发后车辆已发还陈某乙。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2580元。2020年8月5日,魏某某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华港大厦海阔天空网吧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支付宝支付记录照片、摩托车合格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证意见:古田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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