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0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广场33-1-301。曾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银江商城底商门脸房其经营的兰姐饺子馆,采取调节电表电压线圈等手段造成电表无法正常运行的方式窃电。经天津市电能表计量检定站鉴定,魏某某窃电电量为17997kWh,电价为16701. 22元。
被告人魏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天津市武清区**公司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天津市武清区**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低压抄表卡、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等书证;4.鉴定评估书等;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香江广场33-1-301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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