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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镇**街**组**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先后3次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盗窃衣物、食品,经鉴定,所盗衣物价值人民币505元,所盗食品信誉楼价格为人民币183.26元。分述如下: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盗窃男士牛仔裤一条、绿色帕兰朵牌毛衣一件,套头衫一件、黑色女式裤子一条。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盗窃长款针织衫一件、黑色长款毛衫一件,打底裤一条。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东营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五楼盗窃鑫滢梦牌女式裤子一条,在一楼超市盗窃0.34kg松子和6个芒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海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刑事侦查卷1册,光盘3张,磁力解扣器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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