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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经过本市**镇**社区**水库桥岸边,见被害人李某某脱去衣裤放在自行车上,后趁李某某下水抓鱼期间,将李某某放在裤子里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511.2元)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魏某某使用盗得的手机在**镇多个便利店进行消费、套现,共盗用李某某手机微信内钱款共6861.75元。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巷**号**房将魏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起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0年92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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