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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区珠江西路花城汇中区晚装酒吧上班,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酒吧V16卡座沙发上的一部iphone XR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60元)盗走。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韶隐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赃物手机IPHONE XR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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