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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滨海路21号对出路边处,路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时,爬进车内盗窃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6022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22-129号三楼楼梯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ND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9月21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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