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混凝土**厂工地(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衮州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巷**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江苏省丰县**镇**城**饭店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安达捷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78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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