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牟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胥小街**手机店,由被告人魏某某负责望风,牟某某进入该店,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该店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7888元的“VIVO X30”手机1部、“华为荣耀V30Pro”手机1部、“华为nova6”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12月7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谷城县**镇,联系电话:1557106****、198444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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