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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支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由南昌市公安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魏某甲数次私自从被害人柴某某家中的保险柜里偷拿柴某某的首饰去抵当换钱用,待有钱又赎回首饰放回柴某某的保险柜里。

2019年9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魏某甲分几次私自从被害人柴某某家中的保险柜里偷拿柴某某的七件金首饰(一串足金脚链、一对足金和田玉耳饰、一对足金耳饰、一枚足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珀金戒指、一串足金挂坠)去抵当了13100元用于网络赌博、还债和日常开销,后一直未赎回。被柴某某发现后,魏某甲又拉黑了柴某某的微信和电话。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七件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6554元。

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柴某某报警,12月16日被告人魏某甲被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其盗取的柴某某的七件金首饰,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珠宝饰品估价表,被盗物品鉴定证书图片,人身检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6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梦云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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