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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卢龙县**镇百惠超市窃取八杯水牌盈亮润泽补水乳一瓶,价值人民币38元;

2、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两次到卢龙县**镇百惠超市窃取粉色碎花上衣各一件,价值人民币26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监控录像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牛某某、吴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检察官助理:贺亚宁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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